案例七 酒店洗澡滑倒摔伤 客人获赔3000元
5月25日,家住四川省的宋先生入住漳州市区某酒店。其在浴室洗澡时,突然脚底被铁片扎到摔倒,手与头部摔伤,与商家交涉。酒店方认为酒店浴室内贴有安全告示,并备有防滑垫,而客人未使用防滑垫,致使其摔倒受伤。且客人在80多天前曾经骨折,才导致其骨折处再次裂开,客人也应承担相应责任。经漳州芗城消委会调解,酒店支付宋先生到医院就诊的医疗费1000元,免去其两天半的住宿费,并一次性给予宋先生2000元的补偿金。同时,酒店派车送宋先生到厦门机场搭乘返乡的飞机,费用由酒店承担。
点评:消费者在消费时意外受伤,该如何维权?新《消法》为消费者送来了一道“护身符”,该法第7条、第18条、第49条均作了明确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并明确指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宋先生被铁片扎到摔倒,酒店理应承担相应责任。这是新法规对消费者安全权保护的扩展和延伸。
案例八 12名小学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
5月31日,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当地一家自助烧烤城欢聚。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次日,他们向延平区12315中心投诉。经调查,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点评 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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