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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中国社会组织一线生机
2011-10-02 14:13:49  来源:新华报业网  【字号

  由“卢美美事件”引起了公众对中非希望工程及卢俊卿铺天盖地的质疑声,做了好事得不到赞扬,反而被误会、遭质疑,翻翻新闻的旧页,这种“流血流汗又流泪”的似乎不是老卢一个人,寿光义工、李连杰壹基金、森森孤学院,包括对王健林个人捐款10亿的质疑,也包括对中非希望工程的舆论围攻。探其究竟,这并非社会组织本身的问题,而是制度性的问题给了公众可乘之机。当下,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面临着制度方面的困境,这给社会组织的发展和慈善事业的推进造成了体制性的障碍。

  首先是制度缺失。这主要指法律制度的缺失,这些制度的缺失导致社会组织的身份定位问题、登记问题、独立性问题、管理问题等均未解决。由于我国社会组织的发展起步较晚,尚缺乏应有的法律、法规制度来保障社会组织的正常发展。现有的相关法律、法规也仅限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公益捐赠法》等为数不多的几部法律。然而,这仅有的几部法律在当下也面临着不合时宜的情形,亟需进行修改。

  中国社会组织面临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法制规范层次低,基本都是条例性的法规而法律较少,这就不利于提高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和维护期合法权益。2、登记困难。要求社会组织必须挂靠在业务主管单位之下才能获得登记,这严重损害了社会组织的独立性。很多社会组织虽然行善诸多,但终因找不到业务主管单位而最终解散。三、社会组织的经费运行缺乏法律规范。国内除中国红十字会被允许按照国际惯例,从捐款资金中提取相应比例用于行政开支外,其他社会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利,否则将被视为违规行为。4、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尚未法制化。目前规定的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款,在年度应纳税额的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我国现行法制对捐赠的税收优惠在国家税法中体现得远远不够。5、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还需要进一步改进。政府通常把社会组织看做自己的下级单位,从而剥夺了社会组织应有的独立性,不利于社会组织的正常发展。

  由于法律制度的缺失,导致社会组织在中国从一出生就面临着难题,因为中国实行业务管理单位与登记机关的双重管理模式,这使得社会组织很难获得合法身份。《社团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根据此条规定,如果在国内成立社会组织,必须先找到一个业务主管单位与之挂靠,然后才能到民政部门去登记,否则只能永远是黑户。但什么是“业务主管单位”?该条例第六条第二款是这样定义业务主管单位的: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显然,条例中并没有明确指出业务主管单位到底是谁,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单位。而在现实中,几乎鲜有政府部门愿意担任这样的业务主管部门,他们往往是因为害怕承担责任或者不肯放弃既有权力。这就造成了社会组织登记困难的局面,致使许多社会组织虽然实际上做了很多慈善活动,但终因无法取得合法身份而被政府部门取缔或者被迫解散,这样流汗又流泪的事情屡有发生。拥有150余人团队成员的寿光义工因无法完成注册被寿光民政局以“非法团体”为由解散;李连杰壹基金同样是无法注册而被迫解散;16岁因抢劫入狱的少年犯姜林创办的森森孤学院因无法注册而被政府解散……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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