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展须知
2008-04-18 16:30:57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一、证件

  参展商必须佩戴组委会制发的“参展证"。严禁将参展证件转借他人,违者一经查出,取消参展资格。

  二、知识产权

  参展商必须保证自己的展品、包装和其他宣传材料等,不损害第三方的利益,包括知识产权(商标、版权、设计、名字、专利权)等,参展期间如被投诉,此间由于侵犯第三方知识产权而造成的一切损失,应由被投诉的参展商负责承担。

  三、海外展品的出售

  展馆内海外展品一律不得出售。展会结束后,如已与国内买家达成贸易意向,可自行选择或委托组委会指定的进口代理商办理进口手续,否则展品需运回或销毁。

  四、资料的散发

  参展商可在展台内散发资料,但不能在通道或展厅其他公共部位散发资料。

  五、卫生

  展览期间公共区域的清洁由会展中心负责,每天闭馆以后进行。请参展商保持展台内的清洁。

 

【责任编辑:林志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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