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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下月实施 开创全国行政服务工作先河
2014-11-07 17:59:56  作者:邱陵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三章建设与管理

  第十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完善本级行政服务场所,统一场所名称、形象标识,规范服务设施。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制定行政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健全办理机制,公开办理事项,优化办理程序,明确办理时限。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服务信息化建设,将其纳入本级电子政务建设总体规划,建立电子网络服务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构建跨行政区域、跨部门、跨层级运行的行政服务网络数据交换平台,做到行政服务信息共享,提高行政服务的科学化水平。

  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行政服务队伍的建设。行政服务场所承办行政服务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是行政服务部门行政编制人员或者依法承担行政服务事项的事业编制人员。

  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和行政服务部门对进驻行政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实行轮岗和培训制度,对进驻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行政服务场所的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

  第十七条行政服务事项实行目录管理。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向行政服务管理机构提出列入目录的行政服务事项。

  行政服务事项目录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并根据调整或者变更情况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行政服务事项的法定依据、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时限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查;依法变更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九条行政服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开展行政服务工作:

  (一)将行政服务事项的办理集中到一个内设机构,代表本部门集中进驻本级行政服务场所,行政服务事项集中到网络服务系统;

  (二)授予相关负责人承担审批职责,派驻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的人员在本级行政服务场所办公。

  行政服务部门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设立的便民服务代办点,集中办理各类便民服务事项。

  第二十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行政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

  行政服务场所应当设置专门的政府信息公开查阅平台,通过电子显示屏、网站、信息公开栏等方式集中公布进驻的行政服务部门、行政服务事项及其办事指南等信息。

  第二十一条行政服务部门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过程中,除依法应当使用单位正式印章外,可以使用审批专用章,审批专用章仅限于行政服务场所使用。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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