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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行政服务条例》下月实施 开创全国行政服务工作先河
2014-11-07 17:59:56  作者:邱陵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二章申请与办理

  第五条申请人申请办理行政服务事项,享有以下权利:

  (一)咨询行政服务的申请要件、办理程序、办理进度、办理结果等;

  (二)对行政服务部门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投诉和举报;

  (三)对行政服务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条申请人提出行政服务申请,应当依法向行政服务部门提交相关材料,保证材料真实合法。

  第七条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或者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收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行政服务部门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书面凭证。

  第九条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并出具书面凭证,未履行告知义务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条依法只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当场作出书面决定。

  依法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对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准予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和要求的申请,应当作出不予准许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通过网络服务系统提出的行政服务申请,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申请的形式审查并答复申请人。对材料不齐全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通过网络服务系统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材料清单和形式要件的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申请事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应当协调相关行政服务部门推行并联审批。并联审批的操作规范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不同行政层级的申请,由行政服务管理机构决定是否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跨级联网审批。

  第十三条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行政服务部门提供行政服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需依法收取费用的,行政服务部门应当公布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使用统一印制的票据,所收款项按规定缴入国库。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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