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卢美美”事件看媒体侵权
公民权利与新闻自由——天平的两端
我认为,以《南方都市报》为代表的媒体报道,其实已经构成了对卢俊卿和世华会的侵权,侵犯了其名誉权和人格尊严权。
任何自由都有边界,新闻自由也不例外,媒体新闻自由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另一受法律保护的权益。
从权源上说,新闻自由,说到底是公民权利的一种,是为了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新闻自由权也是民赋的,新闻自由权不能逾越民权。因此,媒体在进行新闻报道时也必须尊重基本人权。媒体作为无冕之王,在面对掌握公权力的机关、官员时应当有“第四种权力”的王者霸气,敢于批评和揭露。但媒体在面对普通公众、企业等私主体时,特别是进行批评性报道时,应当、慎重、严谨。
从现行法规上说,虽然新闻自由权有其特殊性,但尊重事实、尊重基本人权是底线。人格尊严权是受宪法保障的权利,我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同时,在《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上也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应受到保护。根据有关司法解释,报道严重事实,或者报道基本属实,但评价不当的,都能构成侵犯名誉权。没有哪个法治社会会允许新闻自由权凌驾于公民基本人权之上,应该说,在公权力机关、官员以外的私主体面前,新闻自由是有限的。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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