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二
《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主要条款解读
(一)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
对电动自行车销售、登记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是较为有效的管理措施,《管理办法》借鉴外省市有效做法,在第五条、第七条规定:本市电动自行车实行合格产品目录管理,由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通、工商等部门编制《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对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列入产品目录。在本市销售和登记报牌的电动自行车产品应当符合该产品目录。
(二)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允许登记报牌
凡符合国家《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的电动自行车,允许登记报牌,上路行驶。《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规定,电动自行车应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并领取牌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申请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福州市合格电动自行车产品目录》;第十三条规定,《管理办法》实施前已经购买的电动自行车,虽不属现有目录范围,但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经认定后车主可在登记公告之日起30日内按规定办理登记报牌手续。
(三)电动自行车登记只收牌、证工本费。
《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动自行车登记报牌只收牌、证工本费,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定。
(四)禁止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
《管理办法》对电动自行车销售行为作了严格规定,即:1、禁止销售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违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产品和违法所得;购买者可予以退货或者更换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第六条、第二十三条);2、销售电动自行车应当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目录登记,未列入目录的车辆不得销售(第七条);3、电动自行车销售商应负责回收废旧电池等(第九条)。
(五)现有不符合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俗称“电摩”)不予登记,分阶段限制通行。
《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本《办法》实施前购买的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两轮电动车不予登记。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分阶段对不符合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限制或者禁止通行的管理措施。
(六)禁止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中小学生因生理和心理条件限制,不适合驾驶,尤其遇到紧急情况时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近期已发生此类交通事故。为避免交通安全隐患,保护中小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禁止中小学生驾驶电动自行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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