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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爬山坠落致八级伤残 女子将同行者告上法庭
2014-09-24 07:40:32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案例三:

  出游乘大巴出事故 旅行社运输公司共担责

  去年1月2日,来自石狮的王女士等8人与当地一家旅行社签订了由旅行社提供至江西宜春往返旅游服务的《团队旅游合同》。

  1月5日,王女士等人乘坐由旅行社雇请的某运输公司所属的大巴出游。谁知,在高速公路上,大巴发生侧翻,导致包括王女士在内的车上游客不同程度受伤。

  经交巡警部门认定,该车的驾驶员(某运输公司雇用的员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见相关各方一直推脱不愿赔偿,王女士等人愤而将旅行社、运输公司和保险公司一同告上法庭。

  庭审中,旅行社辩称,该案系运输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旅行社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旅行社责任险,因此若应担责,也应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付责任。

  运输公司表示,同意承担相应的责任。但由于发生该事故系在保险期间内,因而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钱。

  保险公司则认为,被保险人旅行社在该事故中无过错,无需承担责任,因而保险公司也没理由赔付。该案应由直接责任人运输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石狮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旅游合同纠纷。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运输公司作为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由此给游客造成的损失,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运输公司、旅行社与保险公司之间的关系为保险合同关系,又由于在应如何承担保险责任问题上两个承保人之间产生争执,因此,在本案中对各被告内部应承担何责不作审查,由各被告根据保险合同的相关规定,另行提出主张。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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