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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地建“小产权房”出售 福州两男子一审判5年
2010-11-10 09:25:2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律师观点1:判决具有积极意义

  福建合伦律师事务所刘剑飞律师表示,私自购买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房屋,推倒重建并再出售行为,行为当事人面临着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及刑事法律责任。

  首先,林、李两人非本村村民,购买村集体所有权土地上的房屋,购买契约应属于无效合同,林、李二人应承担合同无效民事法律责任。其次,林、李两人推倒重建行为理应取得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在没取得土地管理等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所重建的房屋可能面临被拆除等行政法律责任。在上述行为的基础上,林、李两人并将房屋进行出售则面临非法经营罪所承受得刑事法律责任。此判例在全国虽不多见,但在扼制乱建方面,此例判决无疑能起到警示作用,具有积极意义。

  律师观点2:罪名值得探讨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李卓律师表示,林、李两人从其他村民手中取得该土地,手续是非法的,应该属于无效。相关部门可以对他们进行罚款,或者限期将房子拆除,将购房款退还给购房者。购房者觉得权益受损,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但是,这种行为的危害性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可以用民法或者行政法进行处理,以非法经营罪进行处理,值得探讨。

  名词解释>>

  小产权房:“小产权房”并不是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它只是人们在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一种约定俗成的称谓。目前通常所谓的“小产权房”,也称“乡产权房”,是指由乡镇政府而不是国家颁发产权证的房产。所以,“小产权”其实就是“乡产权”“集体产权”,它并不真正构成严格法律意义上的产权。“小产权房”、“乡产权房”有两种:一种是在集体建设用地上建成的,即“宅基地”上建成的房子,只属于该农村的集体所有者,外村农民根本不能够购买;另一种是在集体企业用地或者占用耕地违法建设的。

  (东南快报记者 刘清华 文/图)

【责任编辑:黄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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