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闽完善八类社会救助体系 生活鲜困境可申请救助
2014-12-04 07:37:54  作者:朱毓松  来源:福州日报  【字号

  福州新闻网12月4日讯 日前,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社会救助工作的意见,提出了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8个方面的社会救助工作。

  最低生活保障:

  享受低保仍困难应发放补助金

  意见明确,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36%~42%确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25%确定(2015年按不低于2300元的标准确定比例),并按规定落实与物价上涨的挂钩联动机制。

  意见强调,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应当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金等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特困人员供养:

  城市“三无”人员不低于低保130%

  意见规定,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本省户籍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可申请作为特困人员供养。特困人员供养标准由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

  意见提出,属农村五保供养的,按不低于当地农村居民家庭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的70%确定;属城市“三无”人员的,按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0%确定。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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