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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居民大病医保待遇提高 超出部分可再报销50%
2013-08-15 07:39:54  作者:李晖 石美祥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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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新闻网讯 一项涉及我市120多万城镇居民切身利益的政策已开始实施。记者14日从市人社局获悉,经过紧锣密鼓的前期准备,“城镇居民基本医保大病保险赔付标准”已经制定,在基本医疗保险已经报销的基础上,超出的部分再报销50%。目前,我市城镇居民有医保待遇水平位居全省前列。

  居民医保目前已经全覆盖

  我市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是从2007年开始建立的,参保对象为: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的老年人;18周岁以上劳动年龄段内非从业人员;18周岁以下非在校学生、学龄前儿童;在本市的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在榕大学生等。

  在该政策实施时,考虑到城镇居民的经济承受力,城镇居民医保的筹资标准定为每人每年300元,参保人员个人缴纳150元,政府补助150元。此后的数年时间里,市委市政府都将此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在个人缴纳150元不变的情况下,不断提高政府补助的标准。今年年初,政府补助的标准已经被提高至300元。同时,重度残疾人、低保人员、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等个人缴纳部分由政府给予全额补助。

  市人社局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的城镇居民医保制度已将城镇职工医保制度覆盖范围以外的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籍的人群全部纳入,有120多万人。

【责任编辑:陈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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