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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10月1日起施行 解读旅游者权利与义务
2013-09-12 21:04:21  作者:张秀冰 陈建国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核心提示】

  10月1日,我国酝酿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下简称《旅游法》)将正式实施,这是我国旅游业发展史上的首部法律,对旅游行业发展具有里程碑意义。因为它将终结我国作为旅游消费大国在旅游领域“无法可依”的尴尬局面。这部法律的聚焦点是权益保护,最大的亮点包括规范零负团费和景区门票。

  为让从业者、旅游者全面了解自己的职责以及权利与义务,福州市旅游局将把9月份定为“旅游法宣传月”,并在本报开设“旅游法 你知多少”专栏,分成从业者、旅游者、文明游、旅游维权四大主题,每周一个主题进行全方位解读,并进行答疑解惑,还开设有奖问答读者互动窗口。

  值得一提的是,《旅游法》专门设定了一个章节规定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可见《旅游法》不只是旅行社及旅游从业者的法规,对旅游者也有相应的规定。

  继上周五刊登“旅游法 你知多少”之从业者篇后,这一期让我们一起走进“旅游法 你知多少”之旅游者篇。

  【最大亮点】

  旅游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旅游法》速览: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法规解读:这条规定明确强调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知情权和获得诚信服务权。

  《旅游法<解读>》明确,旅游者在购买旅游产品和服务时,享有与旅游经营者进行公平交易的权利。旅游者可以自主选择价格合理的旅游产品和服务,即使是在已事先设计好的旅游服务格式合同中,旅游经营者也应当允许、尊重和保护旅游者的自主选择。如旅游者不希望参加旅游产品中的某类项目,旅游经营者应当同意,不得强迫其购买。

  部门访谈:“旅行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未经旅游者要求,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项目,以及旅行社的导游、领队人员强迫或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项目的,旅游者有权拒绝,也可以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退还另行付费项目的费用。”市旅游局行管处处长周丽丽表示,有的旅游经营者在未达到约定的人数不能出团时,未征得旅游者的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团、拼团,甚至卖团,损害了旅游者的自主选择权,按照《旅游法》规定,旅游经营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解析:陈先生参加了A国际旅行社组织的韩国游,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全额交纳了旅游团费,但该社因组团人数不足,未经陈先生书面同意,就擅自将陈先生转给了B国际旅行社。这就违反了《旅游法》相应条款,A国际旅行社就应承担法律责任。

【责任编辑:林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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