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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星涉于兵受贿案 掏50万元赞助其出国打羊胎素
2010-11-29 15:02:43  来源:北京青年报  【字号
  一位证人证明:2006年1月13日建亚世纪拍卖公司收到北京锐安科技有限公司转账支票22万元,这笔钱支付了于兵从他的公司购买古董、艺术品的费用。

  ■中标企业负责人

  被叫到办公室要200万元

  北京电信通绿信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冯某证言称:2005年,电信通绿信公司做了市局网监处的一个接警处置中心项目。在做这个项目时,有包括他们绿信公司、锐安科技公司等六家公司通过招标入围选型,他们公司是唯一的一家北京企业。该项目的甲方是网监处,当时他就找了于兵,请他关照能够让绿信公司中标。于兵说,不要把价格做得太高,要保证中标,这个项目中标后不要考虑挣钱,以后的项目还是他们的。他就安排公司负责做投标工作的人员压低价格。最终绿信公司在6家企业里中了标。

  2007年10月份的一天,于兵把他叫到办公室,提出急需一笔钱,要200万元多一点,让他帮助解决。他当时考虑于兵是网监处处长,既然这么说了他也不敢不照于的话去做。另外,于兵刚刚帮助他们公司争取到了这个“网络安全接警处置综合应用系统”项目,没有于兵的帮助他们公司也很难中标。同时在2004年、2005年于兵还帮助他们公司介入了北京市网吧上网日志审计项目,也给他们公司帮了不少忙,他很感谢于兵,也曾经向于兵表示过,于兵有困难他可以帮助。当时他和于兵商定给于兵210万元。

  ■造假案对微点公司“动刑”

  目的就是“把人送进去”

  2005年初,于兵在担任市局网监处处长期间,接受瑞星公司副总赵四章的请托,为解决瑞星公司与股东刘旭之间的股权转让纠纷提供帮助。2005年7月至2006年间,于兵利用职务便利,借口刘旭所在的北京东方微点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微点公司)存在在互联网上测试病毒的行为,亲自组织、指挥网监处民警张鹏云、齐坤(已判刑)等人,采取伪造证据等手段,对东方微点公司副总经理田亚葵立案、侦查,致使田亚葵因伪造的证据受到法律的追诉蒙冤入狱11个月。

  对于迫害微点公司的犯罪事实,于兵自己供述称:调查东方微点公司,他的主导思想就是“把人送进去”。为此他和网监处民警齐坤一起去法院咨询,法院方面表示以传播计算机病毒定罪要有损失后果的证明。于是他安排办案人员调查与东方微点公司处于同一IP地址的15家用户,授意上述公司出具虚假的损失后果证明。为了办东方微点公司的案子,他还让瑞星副总赵四章找评估公司评估损失。于兵特意去版权局咨询过这个案子,版权局的负责人说这个不是商业秘密,而是版权问题,让把案子交给版权局,但是他没有交。网监处还给天津的相关单位发函,要求对东方微点公司生产的产品不予检测。

  ■亲自授意制造

  假报案、假评估、假鉴定

  瑞星副总赵四章证实:他多次帮于兵提现金、瑞星公司买于兵的古董以及给于兵的其他贿赂,都是出于于兵帮瑞星公司解决与刘旭的股权纠纷问题,以及对于兵给瑞星公司的关照表示感谢。2005年,于兵让他找一个熟一点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微点副总田亚葵传播计算机病毒的损失后果。他找到一个熟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又从瑞星公司的账户上给了对方几十万元。后来就是这家会计师事务所给田亚葵涉嫌传播计算机病毒案做了损失评估。

  时任网监处案件队队长证言称:2005年7月20日上午于兵召集开会,中心议题就是讨论东方微点公司的事。于兵首先让张鹏云介绍案情,之后于兵说要把这个公司做成刑法第二百八十六条的罪。

  原网监处民警张鹏云证实:为了给微点公司定罪,于兵让他去某证券公司取证。在这个公司找到病毒样本后,他问公司的人有没有损失,对方答复说好像没有什么损失。他向于兵汇报后,于兵让这家公司按10万元左右报损失。后在他的要求和许诺下,对方公司出具了一个损失10万元的书面证明。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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