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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
2014-06-20 07:13:11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十六条鼓励茉莉花茶传统制作技艺申报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对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重要农业文化遗产名录的茉莉花茶制作技艺给予保护,对传承人给予奖励和资助。支持传承人通过带徒授艺等方式传承优秀的茉莉花茶制作技艺。

  第十七条鼓励茉莉花茶品牌建设,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福建省著名商标、中华老字号的,以及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农产品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给予保护、奖励。

  第十八条以福州所产茉莉花和烘青绿茶为原料,按照福州传统工艺经四窨一提及以上加工制作而成的茉莉花茶,可以依照相关规定申请使用“福州茉莉花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获得国家地理标志的福州茉莉花茶产品应当统一标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冒用专用标志,或者使用与专用标志相近的名称和标志。

  福州茉莉花茶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地理标志产品有关标准加工制作福州茉莉花茶,确保原料产地、加工工艺、场所、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并建立原料收购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

  第十九条茉莉花茶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建立进货查验制度,禁止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进货时应当验明产品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及防伪标志等相关证明材料,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的,还应当验明专用标志证书。

  第二十条农业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茉莉花茶交易平台和信息平台,完善茶叶物流基础设施,为茉莉花茶生产经营者提供政策咨询和信息服务。

  第二十一条文化、旅游、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挖掘、整理、传播茉莉花茶文化,开发推广茉莉花茶文化旅游,加强茉莉花茶文化对外宣传与交流。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破坏或者擅自移动茉莉花种植基地保护标志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在茉莉花种植基地挖沙、取土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被毁坏茉莉花种植基地面积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在茉莉花种植过程中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使用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茉莉花茶予以没收。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其他内容的,由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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