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茉莉花茶保护规定》已于2014年5月22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年6月1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茉莉花茶的保护,传承福州茉莉花茶文化,促进茉莉花茶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福建省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制茶的茉莉花种植、茉莉花茶加工制作、茉莉花茶品牌保护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和茉莉花茶产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茉莉花茶的保护和产业发展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茉莉花种植基地建设、茉莉花茶标准的制定和推广实施、品牌文化宣传等。
第四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茉莉花茶产区的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茉莉花茶的保护管理工作。
国土资源、城乡规划、财政、文化、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人力资源、旅游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茉莉花茶的保护工作。
第五条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文化、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划和茉莉花茶保护需要,就茉莉花种植、茉莉花茶制作工艺、品牌保护等内容编制茉莉花茶保护专项规划,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在适宜种植茉莉花的区域内划定种植基地,并发布公告。茉莉花种植基地实行分级保护,分为一级种植基地和二级种植基地。
茉莉花种植基地由市人民政府统一设立保护标志。
第七条茉莉花一级种植基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茉莉花二级种植基地,除涉及公共利益的市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外,不得征收。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应当征求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意见,依法办理征收手续。
征收茉莉花种植基地,应当先按照基地相应等级补足种植面积,方可征收。
第八条鼓励茉莉花茶生产经营企业对茉莉花种植基地的基础设施进行建设和改造,并可以建设与茉莉花茶生产经营相关的配套附属设施,其用地面积不超过基地面积的百分之三,且最多不超过一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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