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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轨道交通将“有法可依” 管理办法11月1日施行
2013-10-30 20:50:25  作者:卓文俊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问: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有什么特殊规定?

  市地铁公司:《办法》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内的建设活动提出明确要求。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的,业主或施工单位应当制定轨道交通设施保护方案,征得轨道交通建设单位的同意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除建(构)筑物;钻探、基坑(槽)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取土、填土、顶进、灌浆、锚杆作业;新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地下采水;敷设管线、穿越或者跨越轨道交通设施的作业;在过江河、湖泊等水域的隧道段疏浚河道渠道和抛锚、拖锚作业;其他可能影响轨道交通设施的行为。

  在轨道交通特别保护区范围内,除必需的市政、园林、环卫和人防工程外,不得进行其他建设活动。

  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进行建设的,设计、施工方案应由建设单位组织不少于3个城市轨道交通方面的专家参与进行论证,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施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

  问:如何监管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内的建设项目以及敷设在其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市地铁公司: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对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定期巡查,发现施工作业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可以要求施工作业单位停止作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施工作业单位拒不停止作业的,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对危及轨道交通设施安全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成施工单位立即停止作业,并依法处理。

  敷设在轨道交通控制保护区和特别保护区范围内的地下管线,其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应当加强管线的巡查、维护和管理,保障管线安全,避免对轨道交通设施的安全产生影响。轨道交通建设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链接:管线接入征求地铁意见

  2012年7月,仓山区国家税务局向市地铁公司去函《关于仓山区国家税务局综合楼项目燃气管道接驳征求意见的报告》,征求仓山区国家税务局综合楼项目燃气管道接入则徐大道的意见。经市地铁公司核对,该燃气管道路线对福州市轨道交通1号线安全施工不会产生影响,但考虑到该管线处于在建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遂建议仓山国税局在该管道施工完成后,将竣工文件转地铁公司1份。

  2012年12月,福建恒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函《关于“恒宇国际公园”项目管线征询意见函》,征求市地铁公司对“恒宇国际公园”项目6条管线(给水、排水、煤气、广电、电力、电信)接入福马路位置的意见。由于福州市轨道交通2号线尚未实施,经核对,该项目6条管线路由均未对2号线(工可方案)产生影响,但考虑到管线处于在建地铁控制保护区范围内,遂建议恒宇地产在管线施工完成后,将竣工文件转地铁公司1份。

【责任编辑:熊志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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