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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透明度调查31省不及格 福建透明度位列第三
2014-12-08 10:51:15  作者:谢文英  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财政信息公开缺乏法制保障

  综观2009年以来的各年财政透明度得分情况,蒋洪概括说:“好的省份畏缩不前,差的省份不思进取,大多数省份略有提高,带动整个平均成绩缓慢提高。”

  对比6年的排名情况,几乎找不到任何关联。蒋洪认为,这是人为因素导致排名出现“过山车”现象,透明度得分名次的不稳定,显示出财政透明度公开缺乏法制保障。

  2008年5月1日实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无疑是推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然而实践中,预算公开还很不尽如人意,蒋洪表示,这与该条例本身的缺陷有关。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政府应重点公开的内容之一是“财政预算、决算报告”,但是“报告”通常被理解为各级人代会上政府提交并宣读的文件。一些政府部门以条例规定提供的是“报告”为由,拒绝提供除“报告”以外的其他预算信息,特别是较为具体的预算收支的数据,从而使预算公开变成一种形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部门确定。而在财政信息中,哪些被保密部门认定为“国家秘密”?依照《经济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全国财政收入、财政支出”“国家年度预算草案、中央年度预算草案及其收支款项的年度执行情况”“国家年度决算草案、中央年度决算草案和未公布的国家决算、中央决算收支款项”等,都属于绝密级事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年度预算、决算草案及未公布的年度预算、决算收支款项”等,都属于机密级事项。毫无疑问,这些规定是财政信息公开的最大障碍。

  修改后的预算法将于明年1月1日施行。蒋洪指出,依据该法,凡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的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都应在批准后20日内由本级政府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也应当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蒋洪希望,修改后预算法的实施能够使财政信息的公开透明提升到一个新水平。

  (谢文英)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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