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借完钱不认账 竟还称是还款
小梅出具了录音和转账凭证,被法院采信
案例
2013年7月9日,小梅通过银行向朋友阿成转账50000元。因阿成迟迟不归还这50000元及利息,朋友反目,小梅把阿成阿云夫妻俩一并告上了法庭。
小梅称,2013年7月9日,阿成以急需资金为由向其借款50000元,承诺6个月后归还,双方约定月息为2%。此后,阿成迟迟没有出具《借条》。
6个月过去后,阿成还未偿还本金和利息。小梅认为,阿云是阿成的配偶,应当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小梅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及双方通话录音。
阿成辩称,其没有欠小梅的钱,没有欠条,随便以一张转账凭证就说他欠小梅钱是不合理的。阿成称其确实收到过小梅转来的50000元,但因其之前曾借款给小梅,这50000元是小梅用来还款的。而且,录音里没有明确借款多少,何时借款。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阿成、阿云应共同偿还小梅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7月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法官说法:
原告小梅向被告阿成转账50000元,该事实有小梅提交的《建设银行转账凭证》、阿成的确认等作为证据,事实充分,足以认定。
阿成提出该笔转账系小梅用于还款的主张,因其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法院不予认可。
小梅主张该笔款项系阿成向其借款的主张,因其出示的《建设银行转账凭证》、录音资料等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法院对小梅主张被告还款予以确认。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应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
关于利息,双方只是口头约定并无证据证明,因此利息应从起诉之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
借款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且阿云未提交证据证明该债务属于阿成个人债务或该债务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阿云和阿成应承担共同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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