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有转账凭证 当心有借无还
借钱给亲友,一定要让对方打欠条,否则你极有可能要不回欠款。你有欠条?那也不保险,本期法眼的几位事主都有转账凭证,但到了法院,其中两人的却无法被认定是借款,这是怎么回事呢?
海西晨报讯(记者 陈佩珊 通讯员 同法)欠债还钱,天经地义。不过,因为各种原因,借条经常会“缺席”。在借贷关系难以认定的情况下,借出去的钱可能就同泼出去的水一样一去难返。于是,银行转账凭证成了借款人眼中的“救命”稻草。不过,记者从同安法院了解到,事实上,这棵稻草却不一定能“救命”。
案例
1只有转账记录
被告否认借款
因原告不能提供借款合同等证据,诉讼请求被驳回
阿名和阿玲曾是夫妻,2004年两人离婚。2012年,双方关系恶化。不过,近日,阿玲及其父亲却被阿名的表兄弟阿力告上了法庭。阿力要求阿玲偿还20万元借款及利息。
阿力称,2011年6月22日,阿玲因资金周转要向其借款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利息每月为3%,由阿玲父亲对该借款进行担保。当天,阿力将借款扣除利息后把16.4万元分两次转至阿玲父亲名下的账户里。之后,阿玲每月支付利息6000元至2012年9月4日。之后,阿玲未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阿力提供了以上款项的银行转账凭证。
不过,对于借款一事,阿玲表示该事实并不存在。至于阿力转账至阿玲父亲账户一事,阿玲父亲表示不知情,因为当时该银行卡由阿玲前夫阿名持有使用,故实际借款人应该是阿名。阿玲之所以向阿力账户转账是应阿名的要求帮其还款,并非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力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的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中,主张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对合同订立和生效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本案中,阿力应当举证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借款的合意,且借款关系依法生效,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阿玲否认其向阿力借款,阿力未能提交借款合同、借条等直接证明借款合同关系的证据。阿力所提交的转账记录仅能证明双方有资金往来,并不能证明该笔款项发生的基础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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