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建新闻
借钱给他人最好签协议 只有转账单难认定是借贷
2014-10-29 13:09:25  作者:陈佩珊  来源:海西晨报  【字号

  2借钱还是出资没证据说不清

  由于证据不充足,原告阿木的请求法院不予采信

  案例

  2012年,阿更因资金需要多次向阿木借款,阿木分别于2012年10月22日、2012年11月2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向阿更支付借款人民币30万元及6万元。不过,双方没有形成书面借款合同或借条。此后,阿木多次向阿更催讨,阿更却拒不还款,两人最终对簿公堂。

  原告阿木称,阿更因资金需要多次向其借款,他曾两次向阿更转账共计36万元。阿木请求判令,被告偿还36万元及利息。阿木提供了银行转账凭证。

  不过,关于借款一说,阿更一口否定。阿更称,双方不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其未曾向原告借款。

  法院查明,2012年9月,阿木曾向阿更出具《承诺书》,表示愿同阿更及第三人共同经营酒店,将出资100万元。就此,阿更认为,36万元是阿木履行《承诺书》所述出资义务。

  法院判决:

  经同安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阿木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同安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借款合同关系,所涉转账款项是否是借款本金。

  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应当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在诉讼中仅提交了其向阿更转账360000元的银行卡交易明细,但对于其主张的双方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及该转款行为是履行出借人本金交付义务的主张,均未能提供充足的证据加以证明。此外,阿更否认借款一事,并提交《承诺书》等反驳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故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6万元,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

【责任编辑:伊宁倩】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