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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海一电镀厂私设暗管直排废水 被追究刑事责任
2014-09-03 18:33:25  作者:曾咏发 朱加良  来源:中国环境报  【字号

  探索:法院要求放养鱼苗

  “生态修复模式”的首次司法实践

  作为中华环保联合会的诉讼代理人,福建省簪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杨建亮说,以往单独起诉的公益诉讼案件,并不一定要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以刑事案件附带民事赔偿起诉,这在漳州地区还比较少。被告存在自首、当庭认罪等可以从轻处罚情节,从法理上来说,判决还是比较公正的。

  “福建省是环境保护先行先试省,”龙海市人民法院副院长秦传熙介绍说,今年5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规范“补种复绿”建立完善生态修复司法机制的指导意见(试行)》,但内容更多涉及在林业方面的生态修复。

  根据生态修复司法机制,龙海市人民法院结合案件实际,要求放养鱼苗以修复水环境。另一方面,被告投放鱼苗,修复被污染的九龙江水环境,也构成量刑减轻的情节。

  “环境污染发生后,公共资源受到损害,诉讼主体一般是政府机关,由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代为提起诉讼。”秦传熙表示,本案是由社团组织代为提起公益诉讼,这在福建省尚属首次。

  “造成什么损害,就要用什么方式弥补。”秦传熙补充说,对被告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时,也在督促他通过缴纳民事赔偿,投放鱼苗来达到生态修复的目的。

  “通过让被告自行投放鱼苗这种形式,把被破坏的生态环境修复起来,达到了公益诉讼的目的。”中华环保联合会环境法律服务中心副主任马勇说,当前,企业违法成本低,单靠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已经跟不上形势需要,必须采取有力手段加以遏制。通过启动公益诉讼,让民事法律和刑事法律形成合力。在民事方面,行政机关罚款几十万元,对违法者影响可能不是很大,但是让违法者戴上手铐,就是触及灵魂的处罚。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态环境审判庭庭长祝昌霖表示,这个案件并不大,但影响比较大。本案对今后在环境污染案件开展预防性司法、修复性司法、公益性司法都有很强的借鉴意义。

  “部分企业社会责任缺失,以各种隐蔽手段逃避环境监管、偷排偷放恶意排污行为时有发生。”福建省环保厅有关负责人说,面临严峻的环境形势,福建省环保厅要求各级环保部门以新修订的《环保法》为契机,对非法偷排、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出重拳、用重典,对相关企业、单位和责任人严惩不贷。

  (中国环境报通讯员 曾咏发 朱加良)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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