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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致4死5伤遭严惩 一审7年终审改无期
2014-08-25 07:46:11  作者:刘清华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人大法学院教授何家弘

  很难界定是否存在放任态度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何家弘则认为,驾驶汽车肇事确实可以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但行为人必须具有用这种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比如1982年1月10日,北京的出租车司机姚某因为对单位领导不满,故意开车在天安门广场撞向人群,导致5人死亡,19人受伤。法院以“用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罪”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

  何家弘认为这个判决是正确的,因为姚某确实在主观上具有用开车撞人的方法造成不特定人死伤后果的故意。但是,在一般的醉酒驾车中,现有证据却很难证明肇事者有这样的故意。这里讲的不是醉酒驾车的故意,而是撞车撞人后果的故意。

  何家弘说,按照刑法理论,犯罪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犯罪过失包括疏忽过失和轻率过失。其中,间接故意和轻率过失的主观状态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为这两种行为人都应该预见可能发生的危害后果,只是前者对后果发生的态度是放任,后者的态度是轻率可以避免。

  醉酒驾驶人对撞车撞人的后果具有何种心理状态,由于缺乏能够证明驾驶人具有放任心态的直接证据,如口供,司法人员只能根据间接证据和经验法则进行推断。现有的间接证据只能证明驾驶人是违章醉酒驾车,造成汽车失控撞车和撞人的后果。在这种情况下,很难说驾驶人对撞车和撞人的后果采取了放任的态度。

  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人具有放任的心态,就应该认定其不具有这种心态。换言之,即使法官认为被告人的心态可能是放任,也可能是轻率,那也应该按照“存疑从轻”的原则认定其心态为轻率过失,因而只能认定其犯有交通肇事罪。

  (记者 刘清华 通讯员 林书晨 吴旭涛)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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