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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无证醉驾致4死5伤遭严惩 一审7年终审改无期
2014-08-25 07:46:11  作者:刘清华  来源:东南快报  【字号

  八闽律师事务所林柏冬

  赞成加大对酒驾的惩罚力度

  福建八闽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林柏冬认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但两者有区别,前者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后者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其实施的危险方法会危害公共安全,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林柏冬表示,在本案中,卢某无证醉洒驾驶机动车,撞击摩托车后又左转撞向行人,以危险的方法危害到不特定人群,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并造成4死5伤的严重后果,应该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酒后乃至醉酒驾车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人民群众生命造成了严重危害。为依法严惩醉酒驾车犯罪,最高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11日作出《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文中明确规定: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危险、醉酒驾车危害公共安全,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通过比较重的法定量刑,可以有效地遏制酒后驾车对公共安全的危害,起到警示教育作用。”林柏冬表示,最高法院就醉酒驾车犯罪的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对惩罚酒后驾车犯罪有积极的法律效果,目前已在审判司法实践中普遍采用。

【责任编辑:伊宁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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