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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年“马拉松”官司 牵出皇明太阳能偷税漏税案
2010-05-31 20:40:26  来源:千龙网  【字号
  这场官司可谓一波三折。

  2005年10月26日,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郭建琴对此判决提起上诉,经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2006年4月26日作出(2006)德中民三终字第49号民事裁定,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5)德城民初字第1569号民事判决,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6年7月10日,德城区人民法院重新立案审理,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6)德城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原告郭建琴、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对此判决均提起上诉。2008年1月2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7)德中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后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于2008年12月5日作出(2008)鲁民提字第32号民事裁定,认为原审对郭建琴付款数额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备货情况认定不清,适用法律不当。裁定撤销德城区人民法院  (2006)德城民初字第1584号民事判决和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德中民三终字第296号民事判决,发回德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2009年3月9日,德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2009年8月15日作出(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该判决驳回郭建琴对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郭建琴上诉至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是,就有了2010年4月29日的开庭审理。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法官在法庭上表示,双方的官司成了 “马拉松官司”,希望双方能够调解。作为原告的郭建琴当庭表示愿意调解,而作为被告的皇明太阳能集团不愿调解。

  显然,这场力量悬殊的“马拉松官司”不得不继续下去。

  “电汇回单不能证明到账”成焦点

  “每次给皇明汇款,都有汇款回单。”郭建琴说。根据德城区人民法院(2009)德城民初字第328号民事判决书,郭建琴向法庭提交了13份证据,其中证据一是35份汇款单据(复印件),证明向被告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汇款3337060元。证据六是汇款回单33张(其中原件27张,复印件6张)、收据1张及验货单3张。证明原告向被告汇款3117559元,同时证明被告已收到以上汇款。

  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辩称:郭建琴作为本案原告主张权利,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皇明与之签订经销合同的相对人是嘉峪关电业局酒泉电器销售中心、酒泉市嘉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按照郭建琴提交的汇款单来看,向皇明汇款的也是嘉峪关电业局酒泉电器销售中心、酒泉市嘉电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嘉峪关市冰氏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酒泉市天利贸易有限公司等公司。郭建琴在诉讼中提交的电汇回单原件涉及金额2487281.27元,“更为重要的是,电汇回单并不能证明汇款已经到达我公司……”《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第174条规定,汇款回单只能作为汇出银行受理汇款的依据,不能作为该笔汇款已转入收款人账户的证明。“因此,郭建琴在诉讼中提交的涉诉票据不能证明我公司已经实际收到。”

  然而,同样是在这份民事判决书中,皇明太阳能集团有限公司称:“郭建琴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我公司出具的发票62张、复印件7张,也仅能证明我公司收到其货款167万余元。”

  2009年6月12日,德城区人民法院对郭建琴作了一份“调查笔录”。笔录证明,郭建琴主张的货款、货物及欠款数额都是自1999年到2003年的累计数额。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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