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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夫山泉陷“捐赠门” 向《公益时报》索500万元
2009-10-24 16:20:59  来源:中广网  【字号
  《公益时报》:我们记者采访从上到下三个人,其实《公益时报》并不是新怎么样,只是当做一个案例大家做研究,我们这里面有严格的电话记录,什么时间给谁打电话,怎么打的,怎么回事儿,我们记者做了原始的记录,甚至不光我们的记者采访,还有其他的媒体采访他们的过程,包括一些视频记录等一些东西都做了完整的数据,都提交给了法院。

  律师解读:两点原则判断《公益时报》是否侵权

  农夫山泉与《公益时报》沸沸扬扬的媒体事件也引起了法律届人士的关注,中国之声连线了消费者律师协会团的团长邱保昌先生,从一个律师的角度解读农夫山泉状告《公益时报》这件事情。

  邱保昌:我认为法律赋予了公民和媒体的相应的权利,民法通则101条就规定了,公民法人享受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义权,也就是说法人的名誉权也受法律保护。

  那么《公益时报》撰写的文章是否构成侵权,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意权问题的解答,围绕反映的问题如果基本真实没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能侵害他人民意权。所以关键就看他的基本内容是不是真实的,是不是有虚假的,捏造事实的,或者使用了侮辱性诽谤性的语言,攻击法人的名义。如果报道是真实的,使用侮辱性语言也是侵权的;如果报道基本不真实,他也构成侵权,这主要就看报道的内容。

  另外农夫山泉做这种活动,把公益性的广告和商业性的广告活动联系在一起,这种活动本身无可厚非,这种效果本来能够达到双赢,最主要是不是履行了把这种混合的广告是不是履行了,是不是你的承诺兑现了?如果没有兑现,或者有虚假成份,那对公众是一种误导甚至是一种欺骗,所以说广告不能做引人误解的宣传。

  这种活动的时间有没有起止时间,只有开始的时间没有终止的时间,普通的公众和消费者完全有理由把这种活动设为一直的持续,所以这里面的关键就是做这种广告和活动,不能引起公众的误解,不能够把人们的农夫山泉每一次购买都与一分钱捐献联系在一起。如果活动一直在持续,这个完全是可以的。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应该有起止的时间,活动什么时间到什么时候开始,什么时候截至,这一定要公示,要让更多的消费者和公众了解这个情况。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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