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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点中国五年变革立法路线图
2008-03-04 18:52:07  来源:民主与法制杂志  【字号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2007年10月出现在中共十七大政治报告中的这一论断,既是对当下中国立法现状的基本评判,也意味着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完成了既定的五年立法目标。

  此时,令人不由得想起九届全国人大谢幕时的“大考鉴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言犹在耳,时光已倏然走过五年。

  从“初步形成”到“基本形成”,为中国社会究竟带来了什么?仅仅两个字的变动,包含了多少丰富的内涵?又发生了多少深刻的变迁?这是书写中国当代法治史无法绕开的一段关键时期。

  在十届全国人大即将退出历史舞台、新一届人大行将接班之际,我们试图穿越时间隧道,重返历史现场,追忆那段激情燃烧的岁月,掬起那些回味无穷的碎片,清点五年时光所留下的立法财富,并捕捉立法百态背后的精神脉象。我们以这样的方式,纪念这个不平凡的立法时代,并向创造这一切的立法机关、立法者以及所有公民致敬!

  《中国立法这五年》之盘点篇

  变革年代的立法路线图

  - 本刊记者 阿 计

  据统计:2003年3月启航的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至2007年年底临近收官之际,共制订了73件法律(按照通行的统计法,立法数量包含宪法修正案、新制订的法律和修改的法律,同一件法律每修改一次均分别计算)。

  这份“成绩单”使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增加至二百三十件左右,这足以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一个重要论据。但是,要深入理解最近五年中国立法的路径选择和价值取向,还须置身于更为广阔的时代语境。

  这五年,持续二十多年的中国改革渐渐步入深水区,“非典”、“拆迁”、“上学难”、“看病贵”、“食品安全”、“小区维权”、“保护私产”、“社会公正”、“和谐社会”、“大国崛起”……诸如此类的流行话语所塑成的复杂多变、喜忧参半的社会氛围,犹如一只无形的历史巨手,推动着国家立法成为这个时代的见证者和改造者。与政治、经济、社会等各项改革同步推进的立法行动,以及对公民权利、百姓疾苦史无前例的关怀,使得“改革”和“民生”——这两个最鲜明的时代标签——奠定了最近五年中国立法的基调。

  宪政民主,寻找改革 突破口

  一位名叫黄振沄的北京老人,手持宪法文本,挡住了试图强行推倒其祖传院落的拆迁人员和推土机。

  这是发生在2004年4月的一幕,这幕场景其后被公共舆论和民间社会反复传诵,最终将一位孱弱老人塑造成捍卫私产的英雄形象。这位老人的勇气和底气,则来自一个月前刚刚完成的一次修宪行动,“保护私产”是此次修宪的最大亮点之一。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作了第4次修正。自七届以来,每隔五年左右、每届全国人大都要修宪一次的“历史规律”再次得到验证,改革推动修宪、修宪确认改革的互动效应亦再次彰显。

  但历史并非简单地重演,尽管此次修宪仍奉行“小改”原则,却已经突破了“私产”、“人权”等长期禁锢的观念禁区,这足以证明从思想意识到具体制度的全方位改革,已经推进到前所未有的广度和深度。更重要的是,随着“保障人权”、“保护私产”、“社会保障”、“征地补偿”等关键词汇的入宪,现代国家不可或缺的一些重要政治原则和道德价值开始融入中国的宪政内核,并全面刷新了公民权利意识和国家价值观。

  此次修宪所确立的宪政新思维,也为未来立法奠定了宪法性基础。此后物权法、社会保险法等重要法律的浮现,其精神源头都可以追溯至此次修宪。而“保障人权”等宪政理念,更是融入了大批立法的条款肌理,抬高了中国立法的精神海拔。

  2006年8月诞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是宪政民主领域的又一起标志性立法事件。前后磨砺达二十年之久的监督法,其立法过程也是人大监督的一部变迁史。一方面,沈阳人大否决法院工作报告、广东人大“预算监督风暴”等诸多反响强烈的公共事件,正在不断激发社会各界对人大监督的想象力。另一方面,在人大监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的基本前提下,如何处理人大与”一府两院“、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仍是极其敏感的政治性议题。

  监督法之难,不在于该不该立这部法,而在于如何在宪政理想和政治现实之间寻找切实可行的制度方案。由此不难理解,监督法并未在人大监督权限方面有大的突破,而是梳理出现行宪法等相关法律已经确立的各种监督形式,致力于各项监督权的程序建设,以解决监督乏力、监督缺位、监督虚置等现实弊端,并在监督为民、监督公开、监督实效等方面着墨颇多。

  尽管与一些人的期望尚有距离,与历史上曾经出现过的一些草案相比,最后定型的监督法文本也谨慎了许多,但这种务实的立法选择,使得人们望眼欲穿的监督法终于不再无限期“搁置”,也使层次最高、权威最大的人大监督全面进入了法制之轨。这对中国民主政治而言,当数一次历史性的突破。

  同样具有突破意味的是2004年10月对现行选举法的第四次修改。尽管采取了稳妥的小改方案,但改革力度却有声有色,诸如引入预选程序、推动代表候选人走近选民、加大惩治贿选力度等等,招招都直指选举实践中的现实弊端。选举法修改一年多后,各地人大纷纷启动了换届选举,在选举法中已经“预热”的各项改革措施,很快在选举实践中全面检验。

  “稳定推进”是当下政治体制改革的基本策略,这样的思路也必然折射进宪政民主领域的立法。另一方面,在法律保障和规制下的民主试验,以及以立法形式不断寻找突破口的宪政改革,实际上也积累了丰富的制度资源和实践资源,为未来更为深刻的改革风暴作了铺垫。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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