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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2013-10-27 21:12:20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2013年8月30日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的决定

  (2013年9月27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对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请批准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进行了审查,认为其内容与上位法没有抵触,决定予以批准,由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颁布施行。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3号)

  《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9月27日经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10月18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内河管理,保护和改善内河水环境,发挥内河的防洪排涝、生态、旅游等综合功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内河管理。

  第三条内河管理应当按照统一规划、综合整治、严格保护、注重效益的原则,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负责相结合的制度。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管理工作的领导,并保障内河整治与管理所需资金。内河整治与管理资金实行政府投资和其他渠道筹集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内河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维护内河生态环境意识,对保护和改善内河生态环境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享有良好的内河生态环境的权利,负有维护内河生态环境的义务,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河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主要职责是: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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