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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
2013-10-27 21:12:20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

  (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的物品;

  (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

  (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

  (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

  (六)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筑垃圾;

  (七)排放污水、泥浆;

  (八)擅自铺设缆线、管道;

  (九)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内河设施;

  (十)其他损坏内河设施、破坏内河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十九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乱扔生活垃圾或者洗涤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悬挂、晾晒有碍景观物品的,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放养动物、种植植物、打捞鱼虫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四)抛弃、掩埋动物尸体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五)炸鱼、电鱼、张网捕鱼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六)船舶未按指定地点停泊、装卸或者向内河排放污水、油污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工程项目竣工后,未按时拆除围堰、清理河道或者修复内河设施的;

  (二)擅自堆放物料的;

  (三)擅自填河断水、爆破作业、拦河筑堰或者设置阻水抽水设施的;

  (四)擅自铺设缆线、管道的;

  (五)排放泥浆、倾倒渣土或者其他建筑垃圾的;

  (六)损毁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码头、驳岸、护栏等内河设施的。

  有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行为之一拒不改正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拆除或者清理。

  第二十一条在内河管理范围内设置排污口或者排放污水的,由内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依法拆除有关设施。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容、园林、水利、环境保护、交通、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所称内河管理范围指内河水体、河床、滩地、坝闸、明渠、隧洞、暗涵、泵站、护坡、堆场、码头、驳岸及岸线。

  内河岸线是指规划河道绿线范围,具体范围由市内河行政主管部门在内河两侧河岸明显位置标识。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施行。1992年8月27日福州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7日福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正,1999年6月24日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的《福州市城市内河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责任编辑:池文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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