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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卫清:“媒体审判”为什么会出冤案
2011-11-28 10:02:14  来源:千龙网  【字号

  何谓“媒体审判”?本来审判一词就是法律词汇,只有进入司法程序、由司法机关进行的案件审理和裁判才能叫做审判。然而,在很多时候,我们的媒体却恰恰惯以审判者的姿态自居。而从很多方面来看,媒体的一篇报道的确与法院的一纸判决有相似之处。

  从过程而言,司法审判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媒体审判”也要求“用事实说话”;从结果而言,司法审判的制裁结果是财产受处置,部分权利受限制,人身自由甚至生命被剥夺,而“媒体审判”造成的舆论压力也很可能导致当事人预期经济利益丧失、人身自由和安全受到威胁甚至身败名裂。事实上,媒体的力量很多情况下并不逊于司法力量。

  近段时间,“卢美美”、“中非希望工程”、“世界华商协会”成了网络热门搜索词汇,《南方都市报》一篇《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八大谎言调查》激起千层浪,继而又整版刊登《卢俊卿及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再调查》,对卢俊卿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进行了道德评判和法律评判。一时间,各路媒体竞相转载、纷纷报道,网络上下更是对卢氏父女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口诛笔伐,群起攻之,留下一地鸡毛和千疮百孔的“中非希望工程”。

  但是,媒体毕竟不是司法机关,“媒体审判”和司法审判还是有本质区别的。首先,如果说司法审判是事实和法律审,那媒体审判就更多的是道德审。一般只有法律问题才会纳入司法审判的视野;媒体审判往往从广义的道德层面做出道德评判,同时又渗入法律的评判,几乎无所不包,涵盖面宽,随意性强,感情色彩浓。再者,司法审判是公权力行为,有严格的审判程序和明文的法律规定,有控辩对抗设置和纠错审查机制;而媒体审判说到底就是新闻报道,是记者通过私力采访事件,各凭本领,对于采访事实的认知、证据的获取途径和方法的局限往往造成事实认定的偏差,也无太多规范可言。

  新媒体时代,媒体审判被赋予了新的特点。第一,传播速度快、受众广、控制难。互联网上博客、微博、论坛、社交网络等各种平台使得信息在弹指瞬间就可广为传播,想要阻止信息扩散几乎不可能。第二,互动性加强使得信息极易被扭曲。过去的杂志,报刊,电视等都是单向传播信息的媒体,而现在的网络论坛上,互不相识的人可以在同一个帖子下即时互动,非实名制使得网民可以不顾后果地随意留言,附有各种评论的微博一秒钟可被转发上万次,于是,三人成虎、以讹传讹的事实扭曲就被无限放大。

  “媒体审判”如何出“冤案”

  对于司法审判下的冤案我们并不陌生,在“结案率高于一切”的思想指导下,在论功行赏的利益诱惑下,在政法委的“统筹协调”下,在有赏无罚的权力分配下,冤假错案要并非罕见。

  其实,媒体审判下的“冤案”也其形成机制。

  1、为求“新”,不务“实”。

  对于新闻报道来说,时效性是很重要的要素,记者要在短时间内抢先报道,需要快速而深入地调查,反复争取采访机会,利用各种信息渠道,工作强度和难度是很大的。于是,在真实性和时效性两者间,很多人就宁愿牺牲新闻的真实性。

  同时,新闻记者没有司法机关那些正式而强有力地事实调查途径,惯于采用的是非正式的信息获取渠道,久而久之,随意套上一句“据知情人说”,“记者了解到”,“相关人士透露”借这类模棱两可的主体之口,记者便可以随意发挥,无限联想了。在这样的心态驱使下,新闻价值被单一解读为了吸引眼球,客观性、真实性都不再重要。几年前,闹得北京人心惶惶的“纸包子”事件最后被证实是北京电视台记者自导自演的一场闹剧,新闻工作者职业操守让人唏嘘不已。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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