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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三类案件检方可“外包”调解
2011-11-11 23:24:09  作者:张若佳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11日,记者从全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检调对接”工作推进会上获悉,“检调对接”机制将在全市范围铺开。今后,我市检方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 、民事申诉案件及涉检信访案件过程中,相关案件将移交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该机制的推进,将为我市构建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相衔接的社会大调解格局设立范本。

  仓山试点 调解成功率100%

  仓山区由于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案件和过失犯罪、初犯偶犯案件高发、多发,检察机关面临着追诉犯罪与保护受害人利益的双重压力。

  经市司法局及市检察院同意,仓山区成为2010年福州市多元化调解衔接工作的试点单位,在全市率先启动“检调对接”机制。该制度规定,在检察机关未能达到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应当委托人民调解委员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并如实履行的,经检察机关审查后,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商请公安机关撤回起诉的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减轻的量刑建议等审查决定。

  仓山区“检调对接”机制启动以来,仓山区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共办理检察机关委托调解的故意伤害、交通肇事案件11件,调解成功率、履行率及检察机关采信率均为100%。这次试点的成功促成了该机制在全市范围的铺开。

  全市推广 三类案件可对接

  11日,市检察院与市司法局联合召开全市检察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检调对接”工作推进会,正式宣布在全市范围内施行“检调对接”机制。

  此前,福州市检察机关、福州市司法局共同制定了《“检调对接”工作指导意见》。根据该意见,三类案件可适用该机制,分别为:《最高检关于办理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的轻微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就经济赔偿、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事项没有达成和解协议的;《最高检民事行政检察厅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和解的指导意见》规定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双方有和解条件的;另外,部分涉检信访案件也可适用。

  其中,刑事案件,需满足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深,具有认罪悔罪表现,或者犯罪嫌疑人为未成年人;被害人需有谅解意愿,有调解可能;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刑事公诉案件。

【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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