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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三类案件检方可“外包”调解
2011-11-11 23:24:09  作者:张若佳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民事申诉和解案件应满足: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双方当事人具备和解可能,案件标的较小、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易即时履行的。

  涉检信访案件,应满足:具有双方当事人,信访人对于公安机关的不立案决定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可以不立案,或者立案后因证据原因案件无法移送审查起诉,或者检察机关因证据原因作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予批捕决定 、存疑不起诉决定;案件具有人身损害赔偿或财产赔付内容。

  调解成功或可“轻罚”

  目前,市检察院和市司法局均已成立负责对接事宜的“检调办”,成为承接办案与调解的衔接中心。

  根据该机制,在案件办理阶段,检察机关办案时将增加一道程序。检察机关对属于“检调对接”范围的,承办检察官应及时征询当事人是否接受调解。一旦案件当事人同意调解,“检调对接”机制立即启动。承办检察官指导案件当事人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并填写《检调对接案件登记表》,报审核后,连同案件相关文书移送检察机关检调办。

  检察机关检调办接受到材料后,登记台账,制作《委托人民调解函》,附上材料复印件,2日内移送人民调解中心。人民调解中心收到委托调解函后,展开调解。调解时限以检察机关法定办案期限确定。决定不予受理的,则应在2日内书面告知案件移送部门,说明原因,并向司法机关检调办备案。

  对于达成调解的案件并实际履行完毕的刑事案件,检察院应当根据案件事实、参考人民调解中心的建议,依法作出建议侦查机关撤销案件、不捕、不诉的决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从轻处罚的量刑建议。

  据了解,924日,仓山区成立了区人民调解中心。从明年11日起,原委托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将统一转为委托区人民调解中心的调解。

  (福州日报记者 张若佳 通讯员 马浙闽 王光忠 王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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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必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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