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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希望工程的法律分析
2011-10-10 15:47:18  来源:新华报业网  【字号

  几个月以前,一个名叫郭美美的90后女孩以中国红十字会商业总经理的名义在微博上公然炫富引发了“郭美美事件”。之后不久,一个名叫卢星宇的80后女孩以中非希望工程执行主席兼秘书长的头衔在微博上晒慈善而被媒体冠予了“卢美美”的称呼。这个称呼到底是名副其实,还是张冠李戴,其实只要理性分析一下中非希望工程为何物,答案便自然一清二楚。

  中非希望工程为何物其实可以解构为三个法律问题:其一、基金会是干嘛的?其二、中国青少年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和世界杰出华商协会(以下简称“世华会”)是否有权共同发起设立基金;其三、中非希望工程基金的运行是否合规?

  基金会是干嘛的?

  虽然基金会这个概念已经众所周知。但由于这一概念系法律概念,有其专业性。包括媒体在内的社会公众对于这个法律概念背后的法律原理及规则大多数人还是懵里懵懂的。即使是专业法律人士,如果不曾从事有关法律事务,对此恐怕也是模棱两可的。因此,有必要首先给社会公众普及一下有关基金会的法律常识。

  所谓基金会,指利用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捐赠的财产,以从事公益事业为目的,按照《基金会管理条例》成立的非营利性法人。与之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营利性法人,以公司为典型代表。营利性法人的宗旨是获取利润并将利润分配于成员(出资人或股东);而非营利法人的宗旨是发展公益、慈善、宗教、学术事业,它们即使从事商业活动,赚取利润,也只是以营利为手段,旨在实现与营利无关的目的,其营利所得不能直接分配于成员。即使进行清算,清算后的剩余财产应按规定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区分营利法人和非营利法人的主要法律意义在于对其设定不同的设立程序、赋予不同的权利能力、适用不同的税法等。

  在我国非营利性法人主要分为三类,除了基金会,还有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与此相对应的有三部行政法规,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团体是指由中国公民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典型的如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典型的如民办学校。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属社团法人,是以人的组合为成立基础的法人。而基金会则属于财团法人,其设立基于捐助行为或者遗赠行为,具有更为明确的公益目的和用途,不因管理人员的变化而变化。基金会的目的和用途集中体现在基金会章程中。基金会根据是否向社会公众募捐,可将基金会区分公募性基金和非公募性基金。与此相对应,两者在捐赠使用和管理和信息的披露方面均有所差异。

  因此,衡量基金会主体资格及行为合法性的标准除了法律,最重要的就是基金会章程。就中非希望工程基金而言,首先要考察的就是青基会是否有权与世华会共同发起设立中非希望工程基金。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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