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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8-01-30 21:21:0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议事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 

  第二章  会议的准备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准备下列事项:

  (一)决定开会日期,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二)提出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草案;

  (三)决定列席会议人员名单;

  (四)提出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等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五)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

  (六)听取和审议会议安排意见的报告;

  (七)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稿;

  (八)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交付常务委员会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办理情况的报告;

  (九)审议上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情况的综合报告;

  (十)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常务委员会应当组织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集中视察,为代表参加会议依法履职作准备。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常务委员会应当将开会日期和建议会议审议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并向社会公布。      

  临时召集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代表以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驻榕解放军代表单独组成代表团。代表团分别推选团长、副团长。

  代表团团长召集并主持本团全体会议,组织本团审议报告和议案,反映本团的审议意见,传达、贯彻主席团会议的决定和有关事项,处理本团的其他事项。代表团副团长协助团长工作。

  第七条  代表团可以设若干代表小组,代表小组会议分别推选小组召集人。

  代表团小组召集人按照本团安排负责召集本组代表的审议活动,处理小组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召开预备会议,预备会议议程是:

  (一)选举主席团和秘书长;

  (二)表决会议议程草案;

  (三)表决市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审查委员会和议案审查委员会等需要设立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名单草案;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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