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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2008-01-30 21:21:06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并提供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条  罢免案提交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上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

  第五十一条  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市人民政府市长、副市长、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出辞职的,由主席团将其辞职请求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交大会全体会议决定;大会闭会期间提出辞职的,由主任会议将其辞职请求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常务委员会决定接受辞职后,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第五十二条  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选举、罢免和辞职,经会议通过后,应当依法报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罢免由本市选举的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决议,应当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七章  询问和质询

  第五十三条  各代表团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

  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时,市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和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

  第五十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代表十人以上联名可以书面提出对市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以及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

  第五十五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的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提质询案的代表过半数对答复质询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在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应当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向主席团报告。

  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报告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被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八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五十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主席团或者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联名,可以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决定。

  调查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提请大会全体会议通过。调查委员会可以聘请专家参加调查工作。

  第五十七条  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义务如实提供必要的材料,对材料来源要求保密的,调查委员会应当予以保密。

  调查委员会在调查过程中,可以不公布调查的情况和材料。

  第五十八条  调查委员会应当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调查报告。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听取调查委员会的调查报告,并可以作出相应的决议,报下一次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备案。

  第九章  发言和表决

  第五十九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第六十条  代表在代表团全体会议和代表小组会议上的发言一般不超过二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一条  主席团成员和代表团推选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每人可以就同一议题发言两次,第一次不超过十五分钟,第二次不超过十分钟。经会议主持人许可,发言时间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大会全体会议表决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六十三条  会议表决议案和决定、决议草案的方式可以采用按表决器或者其他方式。

  第六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报告、决定、决议以及选举结果等,由大会主席团公布,并及时在常务委员会公报和福州日报上刊登。

  第十章     

  第六十五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已经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08年1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第三次会议主席团

  2008年1月30日

【责任编辑:蓝晓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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