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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停车场管理办法6月起实施 单行道可设停车位
2010-05-06 23:06:34  作者:陈海东 程明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市政府6日发布消息,《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通过,将于6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于2005年8月29日颁布的《福州市市区机动车道路停车管理办法》(榕政[2005]15号)同时废止。
   
  停车位挪作他用 每车位罚1万元

  《管理办法》不仅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公共停车场,而且明确,投资者可以享有建设市政公用设施项目的优惠待遇。

  《管理办法》第七条还提出,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鼓励新建建筑物超过停车场设置标准增建停车场。

  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将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针对部分开发商为了多建房,让原来规划部门审批配建的停车场数量缩水,甚至根本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的做法,《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经批准建成的公共停车场、供单位和居住区公共使用的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位、专用停车位的数量。建筑物依法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标准配建。有违者,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改变功能、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以1万元的罚款。
   
  单行道可设停车位

  《管理办法》对设立临时停车场并提供有偿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明确四项条件,包括拥有土地使用权,有停车场地和经营管理设施,有交通组织图则(包括总平面、出入口、标志标线、行车路线、停车泊位示意图等)以及有相应的停车场管理制度。临时停车场设立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延续申请。

  《管理办法》第十九条明确:实施单向通行的道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需要,施划道路停车泊位。同时还规定,可以施划夜间停车泊位或者确定夜间停车路段,供机动车在夜间规定时段停放。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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