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新闻网讯 从本月26日开始,2009年福州市城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经济租赁房的申请受理工作开始,其中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受理工作时间9月30日止,经济租赁房受理工作时间11月30日止。符合申请的市民可事先准备好所需材料,26日起可向相关部门递交申请。这是记者23日从市房管局获悉的。
申请条件
一、申请廉租住房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2.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申请人选择实物配租的,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二、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本市五城区城镇户口(农村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除外),并在本市工作、居住。
2.在本市五城区落户时间满3年。
3.家庭年收入在3.5万元以下。
4.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3平方米以下。
5.申请人未婚的,须年满40周岁。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范围内提供。
三、经济租赁房申请人应具备下列条件。
1.在本市五城区范围内工作、不符合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人员。
2.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市、区直机关及事业单位编制内的工作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或在市本级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在本市缴纳税款的高新技术企业引进的,经人事部门认定的紧缺急需人才,以及具有硕士及硕士学位以上或中级及中级职称以上的技术人员,其本人及配偶、子女在本市无住房的。
经审核符合保障资格的工作单位位于马尾区、琅岐经济区的申请人,房源在马尾区或琅岐经济区范围内提供。
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几类情形
据了解,在2009年福州市城区社会保障性住房申请中,如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
1.通过购买商品房取得我市五城区户籍的;
2.申请之日前5年内购买或者出售商品房的;
3.申请人或者其配偶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4.申请人与配偶虽已离异,但离异时间不足2年的;
5.申请人与配偶离异时间虽满2年,但在离异前一方已享受过政府优惠价政策性住房的;
6.申请人虽已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但该账户未建立于市本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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