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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十举措促毕业生就业 符合条件研究生可落户
2009-04-30 07:06:27  作者:林铭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符合条件研究生,可在经济租赁房所在地落户
   
  福州新闻网讯 近日,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十项措施的通知》。
   
  企业招收高校毕业生

  可获政府补贴

  自市政府通知执行之日起3年内,凡聘用和储备本地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由企业所在地政府给予企业适当补贴;聘用和储备高校毕业生且与新聘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市高成长性高新技术示范企业,由市政府一次性给予企业每人2000元的上岗培训和社会保险补贴。

  在非公有制企业就业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高校毕业生,今后录(聘)用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工龄。对到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方面,与国有企业员工一视同仁。
   
  毕业生参加见习

  可享基本生活补助

  对于准备自主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他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万元。

  自主创业、灵活就业的高校毕业生需人事代理的,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提供3年免费人事代理服务。

  毕业后两年内从事个体经营的高校毕业生,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按照规定免交各项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经政府人事部门认定的留学回国人员、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人员,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企业并占35%以上股份的,给予5~10万元的创业资助;进入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创办、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10万元的创业资助;其他入孵项目,经审核认定后给予一定的创业资助。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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