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榕停车场管理草案二审 挪用停车场处罚标准提高
2009-02-27 07:01:36  作者:李晖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昨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对《福州市停车场管理条例(草案)》进行二审,吸纳了许多新的建议,如增加规定泊位撤销要及时消除标线,住宅区车位不够经业主大会同意可将绿地改作车位等。
   
  泊位撤销

  要及时消除标线

  在一审该草案时,有委员提出,在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停车泊位撤除了,泊位线却还在的现象,不少市民因此被开罚单,故建议在法规中直接注明撤除停车泊位应包括清除画线,同时将停车标志设在路口显著标志。为此,二审稿增加规定,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消除泊位标线并恢复道路通行。

  还有委员提出,如果因为公安机关未及时消除泊位标线导致车主误停车吃了罚单,这种情况如何处理要在法规里明确。
   
  住宅区绿地

  能否改作停车场

  二审稿有个较大的改动是把“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删除了。

  一些委员认为,根据物权法规定,经业主委员会同意,法律并不禁止住宅区绿化用地作为停车泊位,且现有住宅区绿地大量使用绿化砖,在绿化砖上停车并不影响草地的绿化功能。因此他们赞同将绿地改作车位。

  但亦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指出,住宅区的绿地不能改作车位,这样会改变小区的绿化功能,这个口子一开,住宅的绿地指标将成为一纸空文。

  在住宅区停车场收费方面,有委员提出,如何停车场收费,这个费用由谁来收?收了来做什么?为此建议应明确由物业来收,这个钱用于看车的管理费和人员的开支。但这个建议同样被个别委员质疑:如此规定,可能产生物业乱收费的现象。
   
  专用停车场开放

  要有具体鼓励措施

  一些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既可缓解泊位不够的问题,也能设置很多看车人的岗位,从而解决一部分人的就业困难。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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