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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被碾压致死续 死者在镇经商就按城镇标准赔
2008-12-01 22:34:59  作者:赵锦飞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闽清县白中镇的黄某红在车祸中死亡。在诉讼过程中,对于黄某红算城镇人口还是农村人口,诉讼双方各执一词,人身损害赔偿费也天差地别。近日,闽清法院一审判决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骑车摔倒又被客车碾压

  今年3月6日,卢某莲的丈夫黄某红驾驶摩托车,由闽清县白中镇往白樟镇行驶过程中,摩托车摔倒后,被一辆路过的中型客车碾压,当场死亡。

  4月10日,闽清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黄某红无证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摩托车,而司机池某舟未确认安全驾驶中型客车,双方负同等责任。

  之后,卢某莲起诉到闽清县法院,要求肇事客车所在的福建某汽车运输总公司闽清公司赔偿。
   
  赔偿标准如何确定?

  对于交通事故发生的事实和责任认定,闽清公司没有异议,双方的争议主要在于赔偿标准。

  卢某莲认为,虽然他们夫妇的户籍登记为农业人口,但从2000年起,他们就在白中镇合法取得房屋所有权,长期在城镇居住生活,并以自有房屋的店面从事商品零售,故应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赔偿标准。

  闽清公司则认为,卢某莲夫妇虽然以“个体工商户”的名义经营商品零售,但无法改变其是农民的身份和职业的事实。因此人身赔偿应当按照农村居民的标准来计算。

  闽清县法院查明,卢某莲夫妇原居住在白中镇可梅村,职业是农民。后夫妇在2000年7月在白中镇白中街购买一座房屋,2001年元月起居住在新宅,2004年12月夫妇开了一家陶瓷配件店。
   
  白中算不算“镇”?

  白中算不算“镇”?闽清公司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规定,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没有规定在建制镇经商、居住,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白中镇是建制镇,不在县及县以上机关所在地,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中所说的城镇居民中的“镇”。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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