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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车被碾压致死续 死者在镇经商就按城镇标准赔
2008-12-01 22:34:59  作者:赵锦飞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对此,福建秉峰律师事务所陈建敏律师介绍,我国现在一直在走城镇化的道路,但是户口改革一直跟不上,户口栏中还保留着“农民”身份,所以法院要根据实际来认定。另外,最高院做出的司法解释,将“城镇”和“农村”户口割裂开来,造成了身份不平等,这对于农村户口来说是不公平的。
   
  法院判决:应算“城镇”户口

  闽清法院认为,国务院以国发[1984]165号文件批转民政部《关于调整建镇标准的报告》对之前设镇的规定作了调整,规定:“凡县级地方国家机关所在地,均应设置镇的建制;总人口在2万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2000的,可以建镇;总人口在2万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10%以上的,也可以建镇。”对于经过国家批准设置的建制镇,不管是否属于县级国家机关的驻地,其性质完全相同。把“镇”的行政地位依据其是否属县级国家机关所在地,作出城市和农村的区别,没有法律依据。

  白中镇是闽清县的工业集中地,经济总量位居全县前茅,符合国务院规定的设置建制镇的条件,且已被批准设置为建制镇,故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文中所说的城镇居民中的“镇”,闽清公司提出建制镇不属于城镇的抗辩不成立。本案中,卢某莲夫妇在户籍中的职业虽登记为农民,但其从原居住地白中镇可梅村搬到白中镇白中街居住多年,且在白中街经商,经常居住地及主要生活来源地均在城镇,故本案可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赔偿费用。

  法院最后判决,黄某红死亡赔偿金应按照福建省2007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15505元,按20年计算,即15505元/年×20年=310100元,按照责任认定双方各负一半,所以赔偿金额是155050元。

  (福州晚报记者 赵锦飞 通讯员 郑敦梁)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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