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县市新闻
离职工经济补偿金引争议 法院给出最终“说法”
2008-10-22 23:53:33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离职员工赵先生不满原工作单位开出的经济补偿金标准,将其诉至法院。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部分支持了他的诉请。

  安置方案引发纷争

  赵先生于1998年5月10日进入闽侯一家公司上班,公司没有给赵先生办理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

  去年9月8日和18日,该公司通告全体职工,主要内容为:公司将大部分的经营项目转至漳州工厂,欢迎员工去漳州上班;自愿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后,按国家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去年9月28日,该公司再次发出通告,宣布公司于当月30日停业,全体职工于当天上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及经济补偿金手续。

  赵先生于当月14日和19日明确告知公司负责人,自己不愿前往漳州工厂上班,同时认为公司提出的安置员工的方案不合法。

  去年9月30日,赵先生与该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公司认为仅能按每月570元的标准计付经济补偿金,遭到赵先生的反对。

  经劳动争议仲裁后,赵先生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9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他在公司工作9年零4个月期间的加班工资,并要求该公司为他补缴养老保险金和失业保险金。

  一审支持离职员工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按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该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

  赵先生在解除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1022.92元。他在这家公司上班9年零4个月,经济补偿金为1022.92×10=10229.2元。现赵先生诉请经济补偿金9500元,未超过规定的标准,法院予以采纳。

  由于公司按每月570元的标准计算经济补偿金不合法,而非赵先生无理要求或拒领经济补偿金,所以他还可获额外经济补偿金。

  法院同时认为,赵先生应当知道闽侯公司未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加班工资,却未在规定的诉讼时效内向有关部门反映和申诉。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因此,法院只能支持赵先生在解除劳动合同前两个月的加班工资共271.4元。

  另外,社会保险统筹的征缴和管理属于行政机关的管理行为,因此,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用案件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  

【责任编辑:陈玲云】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