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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工经济补偿金引争议 法院给出最终“说法”
2008-10-22 23:53:33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据此,一审法院判令该公司应支付赵先生经济补偿金9500元及额外经济补偿金4750元、加班工资271.4元、赵先生代垫的仲裁费300元。

  终审维持原判

  一审宣判后,赵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赵先生提出:自己曾多次向原单位提出依法发放加班工资,都未被采纳。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且现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催讨工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因此,原单位应发放给他两年加班工资。同时,原单位有责任为自己缴纳基本养老费和失业保险费。他就此起诉合法,应属于法院的审理范围。

  福州市中院经终审审理认为,赵先生与原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系在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本案中拖欠工资的争议应当适用60日的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而本案中双方的劳动争议发生于2007年9月,不适用该法。

  另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申请法院依法强制征缴。因此,单位欠缴社保费用的案件不属民事诉讼的审理范围,赵先生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保障其合法权益。

  法院终审驳回了赵先生的上诉,维持原判。 

  (陈鸿星 林哲森)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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