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的位置:福州新闻网 >> 新闻频道 >> 福州社会
福建师大文博附中遭遇“被更名” 有理说不清楚
2010-06-28 10:01:30  来源:法制今报  【字号
  2005年,福建金帝集团福州仁文公司开发福州市鼓楼区“大儒世家”楼盘时,与福建师大附中合作创办了福建师大文博附中。文博附中长期拖欠师大附中合作办学管理费引发纠纷,大儒世家广大业主对仁文公司打出的“购名宅,上名校”招牌提出强烈质疑,本报5月10日一版“今报调查”栏目对此进行了报道。近段时间以来,众多读者纷纷致电本报,有的质疑仁文公司大肆渲染的“与名校合作办学”是否系一场骗局?有的咨询双方合作是否能够继续?更多家长对文博附中今后办学力量表示担忧。

  为此,记者再次走访相关当事方,发现事件风波并未得到平息,开发商拒绝与师大附中协商解决合作办学事宜,文博附中依然以“师大附中资源优势”在各地招生。更令人费解的是,一波未平一波又起,福州市教育局日前还以红头文件形式批复了师大文博附中更改校名的申请,让事件更加扑朔迷离。

  教育部门发文同意违规更名

  2010年5月17日,福州市教育局作出了《关于同意福建师大文博附属中学变更名称的批复》(榕教民[2010]19号),同意“师大文博附中”将校名更改为“福州文博中学”。而在此之前,师大文博附中早已将学校网站主页上的校名悄然更改为“福州文博中学”。5月18日下午,福州市教育局告知师大附中,称市教育局准备批复师大文博附中变更校名。而教育局下发文件日期是5月17日,当事方师大附中却是在教育局正式批复师大文博附中更改校名后的第二天才得知此事。

  一石激起千层浪。5月18日当天,师大附中以书面函头文件就福州市教育局作出的批复向福州市教育局提出异议。师大附中认为,变更校名是学校决策的重大事宜,依据我国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及2005年3月24日师大附中与福建金帝集团福州仁文公司所签订的《合作办学协议书》和《福建师范大学文博附属中学章程》等相关规定,开发商及福州市教育局的做法均属违规。

  师大附中林瑜校长告诉记者,按照《合作办学协议书》规定,学校的重大事宜应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会成员通过方可做出决定。“《合作办学协议书》第6条明确规定,董事会由5人组成,其中福建金帝集团福州仁文公司3人,师大附中2人。而师大文博附中在前任董事会合法解散后,迄今为止没有依法成立新的董事会,因此根本不可能形成合法有效的董事会决议。”林瑜校长认为,师大文博附中要求更改校名违反了民办教育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更改校名显属违法,为何福州市教育局会下文“同意”呢?

  就在师大附中向福州市教育局提出异议后,2010年5月27日,福州市教育局下发了《关于督促福州文博中学限期召开学校董事会的通知》(榕教民[2010]23号),督促师大文博附中在6月5日之前组织召开学校董事会议,就师大文博附中与师大附中合作办学问题、2009年民办学校年审工作以及学校章程修改等事项形成合法有效决议。

  据了解,这已经是福州市教育局第二次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督促文博附中召开董事会议。但一个多月时间过去了,文博附中仍未按福州市教育局要求,与师大附中联系召开董事会议。

  违规更名

  未经董事会合法决议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5条明确规定,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既然福州市教育局明知文博附中目前的董事会所形成的决议不合法,为何还会以红头文件的形式批复文博附中更改校名的请求?这让师大附中感到难以信服。

  记者调查了解到,2009年9月,文博附中调整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在没有征求师大附中的意见,也没有师大附中指定代表参加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新一届董事会成员名单的决定。文博附中的做法当时并未获得福州市教育局的批准。2009年11月,福州市教育局专门发出通知,要求文博附中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等相关规定限期召开董事会。

  那么,福州市教育局后来为何在无效董事会决议的基础上批准文博附中更改校名?

  福州市教育局民管办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批复文博附中更改校名的文件是福州市教育局下发的。“文博中学原来的校名不合规范,因为文博附中是福州本地学校,按照省教育厅的文件规定,地级市学校是不能挂‘福建’的头衔。”教育局工作人员坚持认为教育局的做法合乎规定。

  福州市教育局民管办负责人林莺告诉记者,文博附中改名字是规范化的要求。公办学校不能给民办学校挂名,就算是合作办学也不行。

  师大附中校长林瑜认为,学校更名是学校的大事,按照国家《民办教育促进法》相关规定,民办学校重大的事情一定要通过召开董事会作出决定才算合法,何况文博附中跟师大附中之间还有未解决的债务纠纷,福州市教育局不应当如此草率下文批复同意文博附中更名,这是明显违反法律程序的。

  福建吴浩沛律师事务所律师廖华告诉记者,《民办教育促进法》属于国家上位法,当地方的规章制度或文件的规定与国家上位法规定发生冲突时,应以国家上位法规定为准,否则制订出来的文件或规定都属于程序性违法。

【责任编辑:陈淑琴】

 
日点击排行 周点击排行 月点击排行
热点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