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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女友身份证买房惹事 原房东称只是借房子
2008-08-07 22:44:52  作者:陈鸿星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郑先生借原女友林甲的身份证购房,房子尚未转移过户,又被原房东吴先生卖给他人。郑先生认为林甲与吴先生勾结在一块侵占其购房款。对方却深感委屈,认为当时只是把房子借给其使用。近日,福州市中院终审,部分支持郑先生的诉请,判令吴先生返还购房款。

  借身份证购房惹麻烦

  郑先生诉称:他与林甲原系情人关系。2004年10月15日,他向吴先生购买位于福州市中心的一套商品房,价款为35万元。因为郑先生的身份证遗失,吴先生又要求必须具备身份证才能签合同,所以郑先生与林甲、吴先生协商后,3人均同意以林甲的名义签订房产买卖合同,在办理房产过户手续时,将房子直接变更到郑先生名下。

  各方签约后,吴先生以林甲为交款人出具了一份收据给郑先生。事后,吴先生即将房子交给郑先生使用。因为吴先生时常外出经商不在家,没有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2004年12月,郑先生因涉嫌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限制人身自由至2005年10月。该房交由林甲居住代管。郑先生刑满以后,发现林甲在收取吴先生退还的部分房款后,将房子归还给吴先生。

  郑先生将林甲和吴先生一同告到法院,要求他们共同退还其购房款35万元,并赔偿因房屋升值造成的损失18万元,购置的家具、电器以及房屋装修损失10万元,另行租房的租金损失2万元。

  原房东坚称  只是借房子

  吴先生则称:他听从好朋友林乙的安排,将诉争房借给郑先生住,并在房屋买卖合同及收款条上签字,但他没收到郑先生的任何款项。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系林甲,吴先生和郑先生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本案和吴先生毫无关系。

  林甲辩称:她没有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吴先生也没有将购房款返还给她。她与郑先生原先同居在一块,郑先生拿走其身份证并以她的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合同无效。她与吴先生之间不存在恶意串通,也没有占有郑先生或吴先生的任何房款,本案与其无关。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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