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春节临近,商家纷纷打出“低价”、“促销”、“优惠”的招牌,招揽客源。“特价”商品或服务如何辨别是否欺诈?什么是“虚构原价”?如果碰上价格欺诈违法行为,该怎么办?这是很多读者向本报反映的问题。为杜绝不正当价格行为,省物价局昨日发出节日消费价格预警,启动节日期间全省市场价格管理活动。
现象一“最终解释权”归商场?
福州市民李先生获赠100元的购物券,结果使用时,商家却称按购物金额他只能使用其中一张20元的购物券,并指着促销广告称“本商场对本次促销活动拥有最终解释权”。还有的卖场用返券方式设下“无限循环”的陷阱,李先生本想买一件400元的商品,结果为了花完券,最终买了1200元的商品。
解答:有歧义的,应以有利消费者的解释为准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说,根据《福建省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若干规定》第六条,零售商促销活动的广告和其他宣传,凡是因语言、文字、图片或影像的使用引发歧义的,以有利消费者的解释为准,即使商场事先打出“最终解释权归本商场”的字样也是不成立的。对于价外馈赠促销活动中是否有欺诈行为,消费者可以辨别,在开展送现金、返利、返券、馈赠、送积分等经营活动中,经营者标示的价格高于本次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交易价格的,就可能构成价格欺诈行为。
现象二“转行清仓”了一年
家住福州西二环路的王女士说,她家附近的一家服装店常年打着“转行清仓大甩卖”的招牌,一年过去了仍然“健在”,天天喊着两折,可价格并没便宜多少。还有一次,她赶在促销这天去超市买墨鱼干,发现每500克比平时涨了10元,用了促销优惠券跟没用差不多。记者走访发现,有的商家打优惠招牌,“3折”两字很醒目,“起”却很小很不起眼,走遍全场找不到3折的商品。
解答:虚构清仓视同欺诈
省物价局有关人士表示,根据规定,凡虚构清仓、拆迁、停业、歇业、转行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的均视同欺诈行为。而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经营场所入口和其他显著位置明示促销内容。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的促销规则时,其文字、图片应当醒目明确,不得使用明显较小的字号或其他手法转移消费者注意。
如王女士所说,如果经营者标示的价格等于或高于本次优惠折价活动前七日内,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有交易票据的最低价格,那么就是“虚假优惠折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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