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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须建八类公共配套设施 与居住区同时交付
2012-01-01 21:47:2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 记者1日获悉,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提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验收备案。与此同时,废止201091颁发的《关于修订<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社区配套用房建设使用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177号)。

  居住区须建8

  公共配套设施

  意见提出,居住区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用地规划、《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相应配建以下公共配套设施:

  1.教育设施:包括中学、小学、幼儿园等;

  2.医疗卫生设施:包括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含乡镇卫生院,下同)、社区卫生服务站、护理院等;

  3.文化体育设施:包括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文化活动站、体育运动场(馆)、社区体育活动场地;

  4.社会服务设施:包括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物业管理用房等;

  5.商业服务设施:包括商业超市等;

  6.市政公用设施:包括变电室、开闭所、高压水泵房、垃圾收集间、垃圾转运站、社会停车场、公共厕所等;

  7.金融邮电设施:包括银行、储蓄所、电信支局、邮政支局、邮政所等;

  8.行政管理设施:包括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其他管理用房。

  配套设施应与居住区

  同时交付使用

  意见还提出,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与居住区建设项目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同时验收备案。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进度,明确公共配套设施的施工、交付和验收期限。

  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将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移交等要求,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文件的必备内容予以公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公告、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等文件,还应当对居住区用地规划确定的下列公共配套设施权属作出约定:

  属政府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所有的教育设施和行政管理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中的综合医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较大规模的设施;文化体育设施中的文化活动中心、体育运动场馆等较大规模的设施;社会服务设施中的养老院、托老所、社会服务中心、社会服务站等较大规模的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中的垃圾转运站、公共厕所。

  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物业管理用房(含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门卫房等);只能归本住宅小区业主支配使用的垃圾集散间;规划中确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文化活动站、社区体育活动场地、社会服务站等较小规模的公共配套设施;其他依法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配套设施。

【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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