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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区须建八类公共配套设施 与居住区同时交付
2012-01-01 21:47:2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公共配套设施

  不得挪作他用

  属政府所有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由政府确定的管理使用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

  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项目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应当一并申请公共配套设施权属登记,由房屋登记机构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不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属全体业主共有的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建成后,由开发建设单位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移交手续,并向房产交易登记机构办理产权登记手续。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物业服务企业与开发建设单位办理移交手续,项目所在地区房管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该意见实施前,对已建成的居住区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承诺时间或有关部门通知时间,移交给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使用。属于各相关产权人所有的公共配套设施,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出租、出售、抵押。

  同时,居住区公共配套设施应当按照规划设计用途进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开发建设单位不按规定移交公共配套设施,将被视为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产权单位或全体业主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福州晚报记者 张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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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邱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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