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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速路项目征收补偿有新规 补偿款先发到户
2011-07-20 08:24:05  作者:张秀冰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福州新闻网讯 近日,福州市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福州市境内新建(改建、扩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土地、房屋及其附着物等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要求按照补偿款先足额补偿到户、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开展征收工作。

  征收面积丈量

  需“五到位”
    
  通知要求,县(市)区级征收补偿专门机构应设立征收补偿信息平台,公告征收补偿工作方案和补偿标准,对被征收单位、个人的征收面积、地类、结构类别、补偿标准、补偿金额及安置方案在乡(镇、街道)、村委会(居委会、社区)两级进行公示。

  征收面积丈量和地面物清点,应做到县(市)区征收补偿专门机构(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代表、乡(镇、街道)代表、村(居、社区)集体经济组织代表、所有权(使用权)代表、设计代表等“五到位”,并经各方代表签字确认后有效;因设计变更增加的征收面积丈量和地面物清点,除前述代表签字确认外,还需施工单位、驻地监理代表签字确认,方可有效。

  自县(市)区国土、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拟被征地的村(居)委会发布土地、房屋征收公告之日起,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拟征收的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以及建(构)筑物等,一律不予补偿。

【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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