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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高速路项目征收补偿有新规 补偿款先发到户
2011-07-20 08:24:05  作者:张秀冰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征收补偿款

  直接发给被征收者

  通知明确,按照补偿款先足额补偿到户、先安置后搬迁的原则开展征收工作。

  县(市)区征收补偿专门机构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征收补偿标准、各县(市)区制定的征收补偿细则和已确认的征收数量进行补偿,不得降低或提高补偿标准,也不得擅自增加或缩减补偿数量。对降低补偿标准或减少补偿数量节余的费用,由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收回并退还给项目业主。对提高补偿标准或增加补偿数量的,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在各宗征收补偿费公示无异议后,应以协议(合同)的形式发放,并经县(市)区征收补偿专门机构批准后10天内,由县(市)区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征收补偿资金专户中直接全额存入被征收单位、个人的银行储蓄卡或存折,分发给被征收单位、个人。除征收补偿工作经费外,各宗征收补偿等款项不得通过乡(镇、街道)、村(居、社区)发放给被征收单位、个人。

  县(市)区对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征收补偿款须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征收补偿款收支情况应公开透明,至少三个月在征收信息平台上公布一次,接受群众监督。

  (福州晚报记者 张秀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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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玲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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