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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准电动车限制通行政策属于普遍举措势在必行
2010-07-20 20:32:52  来源:福州新闻网  【字号
  超标准电动车限制通行政策势在必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福州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福州市区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予以登记上牌,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车予以禁售和回购,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道路资源、交通结构、交通安全、日常管理等方面因素,对摩托车和超标准电动车、未注册登记电动车予以限制通行,3年内全面“限电限摩”。
 
  超标准电动车的路权无法明确
 
  近年来福州市电动自行车增长势头迅猛,而其中大部分不符合国家标准(超标准),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都未规定超标准电动车的法律属性,也未制定非机动车管理的办法,导致超标准电动车的路权无法明确,由此带来了多方面的管理缺位。
 
  ——标准管理缺位。按照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GB17761)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设计车速不大于20公里/小时;整车重量不超过40公斤,具有电动、脚踏两用功能;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不大于240W。但是福州市区未禁售前市场上销售的电动车多数超出国家标准。
 
  ——安全措施缺位。超标准电动车在实际使用中,从车型、速度、重量、载人等方面已经具备了与摩托车同样的功能,但由于其自身材质、刹车系统、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的局限,交通安全性能很低。而且将超标准电动车纳入机动车(摩托车)管理没有法律依据,导致无法采取定期安全技术检验、驾驶技能培训以及交通法规教育等安全防范措施,造成超标准电动车交通安全系数很低,交通事故频发。据统计,2007-2009三年期间,福州市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分别占事故总数的9.3%、13.5%、16.7%,死亡人数分别占死亡总数的3.8%、6.8%、13.9%,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其中,由于超标准电动车闯红灯、驶入机动车道、逆行、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引发的死亡交通事故令人触目惊心,新闻媒体也进行了大量报道。
 
  ——执法依据缺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超标准电动车通行管理作出规定,造成规范超标准电动车行驶速度、划定行驶车道、采取强制措施、处罚违法行为等工作均没有依据。
 
  ——事故处理缺位。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超标准电动车实行强制保险作出规定,造成超标准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损害赔偿纠纷突出。而且由于电动车无牌无证,发生事故后逃逸案件的侦破难度很大。
 
  超标准电动车给城市交通管理带来极大制约
 
  ——干扰城市交通秩序。大多数的超标准电动车驾驶人交通安全意识淡薄,电动车已经成为交通违法最突出、最普遍的交通工具,电动车闯红灯、逆向行驶、驶入机动车道、争道抢行、载多人、载物超限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层出不穷。尤其在交通高峰时段,超标准电动车集中出行,大量的民警和交通协管员一方面要疏导交通,另一方面还要维持路口行人、自行车交通秩序,由于超标准电动车数量较多、交通违法普遍,民警和交通协管员疲于奔命还防不胜防、管不胜管。
  
  ——影响省会城市形象。对于超标准电动车秩序乱、事故多、隐患大的问题,社会各界、广大交通参与者、各种新闻媒体以及外来旅游、经商的客人反映都很强烈,也通过各种渠道呼吁加强管理和整治。
 
  ——制约交通长远发展。如果不限制超标准电动车的无序增长,必将对已经满负荷的城市交通造成严重冲击,也必将导致城市交通结构、交通组织的优化调整和公共交通政策的深入推进等交通长远发展举措陷入迟滞。

【责任编辑:陈淑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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